去年12月25日,一位性侵害被害人在開完高院法庭後,以死控訴陳姓牙醫強制性交及毀謗罪!甚至於高院開庭時,還以言語羞辱被害人。被害人在出庭返家後,由於身心嚴重受創,事後於學校跳樓自殺身亡。


對於跳樓身亡的被害人賴芳玉律師充滿萬分的不捨與疼惜

  本案於5月21日高院判決,法官判決書表示加害人犯後態度不佳,並且頻頻於網路上毀謗被害人,與被害人自殺而死有極大關聯,因此提高2年量刑,處以5年6個月。現代婦女基金會對此有著感慨與感謝,感慨提高2年量刑仍比不上被害人的生命,感謝的是,司法將加害人犯後態度做為量刑考量。當被害人遭受性創傷之後,其生命歷程變得如此痛苦,其主要原因來自以下問題:

一、司法正義成為被害人尋求「事實與真相」的生活主體

  在講求證據的司法審判過程中,唯有證據才能說話,無奈性侵害案件卻通常缺乏證人與證據。而當司法成為被害人所認定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時,對性侵害被害人而言,面對司法的結果卻是一個延續受創經驗的開始,也是被害人承受壓力、恐懼到孤立、無助的過程,而最終司法卻也是被害人放棄生命的結果。

二、加害人犯後對被害人「進行人格暗殺」,逼迫被害人無聲的歷程

  對本案被害人而言,明確的強制性交事實,經提起訴訟後,卻要無端遭受加害人以各種管道方式對被害人「進行人格暗殺」。加害人透過網路進行事實捏造,將被害人指稱為身體結構與精神皆為異常女子。以做為加害人自我辯護的最佳手段,卻是將被害人塑造成為被批判的對象。

三、社會大眾的「性侵害迷思」,成為殺害被害人的幫兇

  從本案的網路輿論與李宗瑞的性侵害案,我們都看到被害人成為媒體與社會輿論下被批判的對象。當社會文化長期對性侵害被害人檢討與貶抑的過程,我們習慣將矛頭指向被害人未能保護自己,而成為被害對象,這是咎由自取。

  在上述三項結構環繞下,被害人從性侵害危機中得以生存,卻看不到未來生存的意義;但是思考加害人在犯行後的態度,卻是一再羞辱、毀謗被害人時,難道被害人的生命失去,只能換取增加加害人2年的刑期嗎?

修法建議與結論


王如玄律師呼籲被害人保護法應再修法保障被害人權益

  律師王如玄認為本案被告在網路散播姓名、器官特徵等細節,嚴重汙辱被害人,過程中被害人陷入嚴重精神壓力狀態,數年難以修復創傷。法律對於被告散播被害人的隱私卻沒有任何規範。建議我國應仿英美等國採行保護令制度,提供性侵害被害人所需的保護措施,免於遭被告騷擾或散播謠言的恐懼。

  為此,現代婦女基金會呼籲司法與社會大眾還給性侵害被害人一條生路,以還我正義悼念被害人。


(左起)賴芳玉律師、姚淑文執行長、王如玄律師
共同呼籲給予性侵害被害人「公平、正義與關懷」的社會

(文/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 姚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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