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漫的情人節即將到來,無論單身或是相約歡慶過節的女性朋友,都要注意自身安全!本會觀察去年性侵害服務案件與相關新聞,發現節慶前後撿屍性侵案件激增,民眾對此更是戲謔看待,可能讓性侵害行為被合理化。


林美薰副執行長提出網友對酒醉女性的嚴重迷思

撿屍性侵害 網友迷思多

  去年我們處理的250件性侵害案件中,有兩成是酒後遭性侵的案件,其中加害人是陌生或熟識者皆有,經常發生在半夜兩點到三點間,尤其以出入KTV與夜店情況最多,有的是伺機尋找酒醉者,有的則是計畫性請酒勸酒,灌醉後再帶離性侵,網友把這種「將喝醉無意識的女生帶走猥褻或性侵」的行為稱為撿屍。本會觀察發現,網友對於酒後遭性侵的發言充斥著鋪天蓋地的性別歧視迷思,對男性(撿屍者)大多認為撿屍被告性侵就是「被仙人跳」或是「價錢沒談好」,甚或認為因為男性自身條件不優,「不是外國人」、「不是高富帥」所以才會被告,忽略撿屍性侵是犯罪行為,反而多是同情的論調。相對於去夜店的女性,網友多是極端負面批評,包括「女性沒伴就是可以上」、「去夜店被性侵害便是活該不值得同情」,或是「爛醉就是誘人犯罪」等,顯現網友嚴重的性別歧視迷思。

  這類責備受害者與諷刺的言論,可能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同時也阻卻被害人勇於報警求助的意願;如此一來,加害人得不到應有的懲罰,又再次助長加害人趁人之危性侵的歪風,令人憂心。本會再次強調,這股撿屍風氣已嚴重威脅到女性夜生活的人身安全,女性同樣擁有夜生活的權利,這些被害人可能是我們的姊妹、朋友或同事,全民應該共同打擊犯罪,破除迷思、支持被害人站出來,討回女性安全夜生活的空間。

撿屍就是性侵害

  事實上「撿屍」一詞就是將酒醉女性物化成為任人宰割的屍體,上述迷思的背後,我們看見「酒醉的女性」被與「同意性行為」劃上等號,加拿大更有一項調查顯示約有20%的受訪者認為「女性酒醉隱含性的誘惑」,民眾往往忽略了酒醉者本身缺乏行為能力,更無法清楚表達性自主的同意與否,如此趁人之危、剝奪性自主的撿屍行為就是性侵害犯罪,觸犯刑法225條的趁機性交或趁機猥褻罪,「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或猥褻者」,前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後者則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李宗瑞案件中,我們也看見加害人以「撿屍是夜店文化」等言論試圖抗辯脫罪,媒體節目甚至將之當作茶餘飯後的趣聞來談論,在此本會嚴正提出,「撿屍不是性,撿屍就是性侵害犯罪」,因為女性的身體及性自主權不應被剝奪,也不應被消費。


現代婦女基金會林美薰副執行長(右二)、賴芳玉律師等呼籲社會大眾撿屍就是性侵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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