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是全球婦女人身安全最大的威脅之一,一般認為的跟蹤,就是尾隨在後的跟著,但所謂「跟蹤騷擾」,是加害人故意對被害人或她的親友,進行一連串重複發生、違反他人意願的言語或行為,讓被害者感到困擾、恐懼,甚至安全遭到威脅。除了大家熟知的「尾隨」以外,加害者跟騷的手法更是五花八門,像是通訊騷擾、侵入被害人日常生活出入的場所(如住所、辦公室)、透過第三者跟蹤(如徵信社、親友)、運用網路科技或衛星定位騷擾或竊取被害人資料,或是不斷引發各種告訴使被害者感到困擾等,都是跟蹤騷擾的型態。

  有一位女老師,因為通報孩子被父親性侵,該父懷恨在心,也知道女老師的住所,後來老師常在進出家門時看見有死老鼠吊在門口或窗戶前,嚇得她只好搬家換學校。第二個案例是一名女子因檢舉鄰居違建而遭報復,鄰居時常躲在停車場突然跳出來嚇她,或是知道她開車回來,就把電梯按住,讓她在地下室枯等許久無法坐電梯上樓回家。一日不慎她回罵對方「神經病」,反被告毀謗起訴,弄得她身心俱疲、不勝其擾,卻無法可管。從上述案例可知,跟蹤的認定不是去看行為本身,而是應理解事件發生的脈絡,因為跟蹤騷擾的行為都具有持續性,也應去看跟蹤者與被跟蹤者間關係的特殊性,才能了解被害者隨時都處在危險情境、無法正常生活的恐懼。

  目前台灣僅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試圖規範,不但無法涵蓋跟蹤騷擾的所有態樣,且3千元以下罰鍰更無法有效嚇阻及懲罰類似的犯罪行為。此外,家暴法中雖有保護令的設置,但因適用對象狹隘無法涵蓋非同居親密伴侶、追求者、甚至是陌生人跟蹤。再者,現行法律裁罰是將跟蹤行為視為一項項個別事件,無法顯現被害者長期、持續遭到跟蹤的傷害嚴重程度,這些都是現行法規無法規範之處。

 1990年美國加州訂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跟蹤法,日本也在2000年公布了纏擾防治法,法令的發布總在發生重大跟蹤死亡案件後。台灣已落後於世界整整20多年,實在不應再以「社維法就是反跟蹤法」或是「已有家暴法」作為推拖之詞,也不應等到重大傷亡案件發生,才在檢討聲浪中亡羊補牢。因此本會將著手推動反跟蹤法立法工作,期待能制定一部獨立的反跟蹤法,將跟蹤犯罪定義明確化,期許能遏止跟蹤犯罪,讓每個婦女都能擁有不被跟蹤騷擾的安全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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