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一位性侵害被害人會因為投訴無門加上傳統觀念的綑綁,被迫嫁給性侵她的嫌犯。這不僅是暴力,更是對女性生命終身的迫害。當時看見了被害人的痛與社會的不正義,本會於是著手推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立法工程。這也是台灣第一部婦女人身安全的特別法,在婦女運動史上堪稱為重要的里程碑,也是因為這個法讓台灣能以國家的資源從中央到地方投入性侵害防治與被害人的保護工作。性侵害不再以私領域的汙穢觀點介入,取而代之的是公領域的保護觀點。被害人曾經被迫要以五千元高價換得一張驗傷單,如今都能到醫院以急診優先且免費檢驗傷及診療進行。多少女性的血淚控訴,終於才能在民國86年換得這部法的通過。

  然而,經過18年社會變遷,雖然基礎保護制度建置完成,但仍有力有未逮之處,我們看到被害的孩子、智能障礙者及女性,在求助的歷程,仍然飽受證詞受質疑、司法人員不了解被害人的特殊處境,或者面臨個資洩漏而造成對被害人的網路霸凌。針對上述性侵害被害者的處境,本會由賴芳玉董事領軍並主筆,與王如玄律師、王珮玲副教授、盧映潔教授與台灣防暴聯盟廖書雯祕書長,共同擬定修法草案。近年,我們透過不斷倡議修法,終於在近日立院最後會期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有三項影響甚鉅的突破。

1.保障兒少司法權益:

  兒童或智障者性侵案件不易起訴或定罪,常因其證詞可信度容易受到質疑。此類弱勢證人因認知、記憶與語言能力受限,若沒有專業的訊問人員,證詞容易受到汙染或誘導。過去沒有規範詢訊問人員必須受過訓練或偵審階段應由專業人員協助訊問,以致於證詞可信度低。這些弱勢被害人是證人,也往往是事發的唯一證據,犯罪現場就在他們的腦子裡,因此如何運用技巧幫助兒少證人回憶,把誘導降到最低,將是證詞可憑性的關鍵。本次第15條之1的通過,是該法自施行起至今18年來對弱勢證人保護的一大突破。

2.確立專家證人的地位與證據力:

  性侵害有許多特殊的情境,司法人員卻容易落入以性別刻板或偏見視之,若無專家協助提供專業意見,其特殊處境的證據評價容易被扭曲或誤解。例如被害人常被質疑為什麼發生數年後才揭露?為什麼被害人沒有明顯創傷?為什麼被害人會重複受害?但過去專家證人證據力受到爭議,現在16條之1確立了專家的地位與證據力,可以說是被害人的一大福音。

3.任何人禁止傳播與被害人相關資訊:

  從過去李宗瑞案件或其他性侵案件看到被害人不只受到施暴者第一重傷害,還包括專業人員或熟識者的二度傷害,甚至第三層來自傳媒、網際網路傳播謠言或被害人相關資訊揭露。本會103年度1月至12月進行530件性侵害案件新聞資料分析中發現將近一成(9.06%)的加害者公開散佈被害人個資,且透過網路無限散播,形成對被害人的網路霸凌,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無遠弗屆。因此第13條之1與2的修訂,才能有效遏止任何人惡意消費或中傷被害人的現象。

  此外,有關被害人常遭到相對人威脅或騷擾的情況,原草案雖提出被害人保護令制度,然在本次協商中法界仍有不同見解,因此以附帶決議方式通過,一年內向立法院提出修正。

  2012年台灣將國際婦女人權公約(CEDAW)國內法化,近兩年兒童權利公約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也相繼國內法化。本次修法不僅回應國際婦女人權公約中對於婦女暴力被害人處境的國家責任,同時也回應後面兩公約相關兒童與心智障礙者在司法權益上的保障,可謂性侵害防治史上重要的里程碑。 

(文/ 現代婦女基金會副執行長 林美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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