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契約與新版結婚證書從民國92年問世以來,引發社會大眾、媒體的熱烈討論,更成為許多談話性節目、徵信社和律師事務所網頁中必有的主題。不過婚姻契約要怎麼簽?簽了婚姻契約是否就有保障?我們整理近幾年來民眾最常諮詢的婚姻契約五大問,讓適婚、新婚或是已婚的朋友,在浪漫感性之餘,能以理性的態度去面對、處理婚後的生活細節,並順利經營長久的婚姻關係。

Q1:什麼時候可以訂定婚姻契約?
A:婚姻契約既然是約定婚姻中的權利義務關係,自然是以雙方是夫妻關係為前提,因此在結婚前、結婚同時或婚後簽訂都可以。但要注意:如果是結婚之前預立婚姻契約者,最好在婚姻契約內註明於結婚時生效。

Q2:雙方簽訂婚姻契約時,是不是一定要找律師或法院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A:雙方簽訂婚姻契約,不一定要找律師或到法院公證,但是關於婚姻契約中的約定夫妻財產制(不是法定財產制喔),還是必須到法院辦理登記,才可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不過辦理公證有兩個好處,一是公證人或法院公證處會先審核您所擬定的契約條款是否違反強制約定或善良風俗;二是辦理公證後,部分契約約定內容,例如給付金錢約定(詳參公證法第13條規定),得逕持該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無需再到法院進行訴訟。

Q3:婚姻契約有法律效力嗎?
A:婚姻契約之法律效力應視契約內容而定。若本屬民法規定夫妻得約定之事項,例如夫妻之冠姓、子女姓氏、夫妻之住所、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夫妻財產制之選擇等,夫妻自得於契約中為約定,該約定亦具備法律效力。但若婚姻契約所約定之內容於民法親屬編中並無規定,例如約定雙方每月應「嘿咻」幾次,否則要處罰,或者每「嘿咻」一次就支付多少錢等等,則會涉及該約款是否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而被認定無效之問題產生。

Q4:離婚時子女監護權和贍養費給付,是不是也可以在婚姻契約內先約定?
A:如前所述,基本上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可以約定的,但是如果所簽訂的條件,違反公序良俗或婚姻的本質,原則上是無效的。因此目前法律上無法在婚姻契約內預立離婚的條件,子女監護權、贍養費,還有離婚財產怎麼分都是離婚才會產生的問題,無法在婚姻契約中訂定,訂定亦無效力。所以電視上歐美明星婚前先協議以後萬一離婚財產怎麼分、小孩由誰監護、贍養費怎麼給,在臺灣是行不通的哦。

Q5:雙方簽訂了婚姻契約後,如果有雙方原有條件有變化的話,可不可以修改?
A:雙方在原有條件有變化的話,例如有一方失業,沒辦法依原有約定提供家庭生活費,或者一方工作地點遷移,導致雙方必須變更原有住所地,雙方當然可以再協議變更原有婚姻契約內容,法律上依後約取代前約的原則,以最後的約定為雙方婚姻契約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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