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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童節前夕,本會召開記者會呼籲民眾關注我國兒童司法人權現況。1989年聯合國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二條闡釋:「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的司法和行政訴訟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則,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團體,給予表達意見之機會。」然而本會從與兒童權益最相關的家事訴訟案件中卻發現,我國對兒童司法人權少有保障,整整落後國際社會四分之一個世紀。

  在家事訴訟中,與孩子權益最有關的就是父母離婚衍生的監護權、探視權等案件,涉及這些案件的孩子都有可能變成「球球兒」,像是被父母用盡方法爭奪的「橄欖球球兒」,或是被父母當成拖油瓶、互相推卸照顧責任的「躲避球球兒」。這些球球兒在父母離婚、監護訴訟中,常常只透過一次訪視,孩子未來的生活就被決定;在訴訟過程也只能以證人身份出庭,幾乎沒有可以自己發聲或爭取自己權益的機會。

  為謀求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我國家事事件法已有規定,法院得選任「程序監理人」(簡稱程監)來代表孩童陳述意見,特別是監護權相關案件中,父母處於高衝突、或無能力、無意願保護孩子時,程序監理人可作為「兒童代言人」來主張孩子的意願或權利。根據司法院統計,101年6月到102年12月至少有2,757件監護權相關訴訟在法院上演,其中有選任程序監理人者共有216件,僅佔7.8%。換言之,超過九成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在監護權爭議當中並沒有程序監理人替他們主張權益與表達意願,可見使用率極低,嚴重危害兒童司法人權,司法院應檢討使用率低的原因並盡速改善。

  婦幼保護律師賴芳玉表示,曾經接觸一件法官有選任程序監理人的案件,父親是台灣人,母親是大陸人,孩子自小和母親在大陸生活,一次父親探視後將孩子帶走,母親從此見不到孩子。後來程序監理人做了多次的訪視,透過影片讓法官看見孩子多麼思念小時候成長的地方及朋友,也讓法官看見孩子擔心自己說出想和媽媽生活,爸爸會不高興。法官最後將監護權判給媽媽,但父母雙方也修復關係,不再爭奪孩子,而是給孩子滿滿的愛。

  警察大學鄧學仁教授觀察到,目前程序監理人制度沒有評核機制,沒有規定應該受過訓練者才能擔任這個角色,也沒有退場機制,孩童權益恐難被保障;此外,以「義務、無償」為優先選任的標準,也會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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