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來,大家都以為臺灣婦女人身安全相關法令已經很齊備,雖然臺灣制定了亞洲第一部家庭暴力防治法,也有很完整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和性騷擾防治法規,聯合國、歐盟、美國等有關討論婦女安全的保障法令,一定包含性侵、家暴與反跟騷等三法,這些地區國家及日本,也都早已制定反跟蹤法案,但我國至今仍然欠缺。
暨南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系王珮玲副教授表示,這次提出的「跟蹤騷擾防制法」若能通過,整個婦女人身安全的保障絕對更加完善,也能保障少數的被害男性,如果這些造成被害人很大傷害卻隱微難見的跟蹤騷擾行為都能立法保障,對全民來說都是很大的幫助。
此外,因為跟蹤騷擾行為具有四高的特性,就是「發生率高」、「危險性高」、「恐懼性高」和「傷害性高」,因此必須立法加以規範。
1.「發生率高」:本會調查顯示15-24歲的女性遭跟蹤騷擾的發生率是12.4%,英國全國性的統計顯示發生率是11.8%;美國則是針對婦女進行調查,12人中有1人曾遭跟蹤騷擾過,約是8-9%。一個人一生遭遇暴力毆打的機率,其實微乎其微,但對一般人來說,跟蹤騷擾發生率至少有一成以上,發生率是非常高的。
2.「危險性高」:國外資料顯示女性被殺害的案件,有七成以上都伴隨著跟蹤的經驗,許多跟蹤騷擾案件也普遍存在暴力傷害、威脅、恐嚇行為,因此危險性特別高。
3.「恐懼性高」:跟蹤行為帶給被害人很大的恐懼,許多受害女性不敢回家,也有很多人晚上回家不敢開燈,而且一定會拉窗簾,深怕被加害人知道她回到家;有的人不敢出去工作,甚至因此不敢出門;有些人不得已一定要出門,就要變裝,戴口罩、墨鏡、帽子,就是害怕被加害人發現。
4.「傷害性高」:跟蹤騷擾都是長期而非偶發的行為,所以從資料可以看到,被害人可能因此罹患憂鬱症、焦慮症,甚至嚴重的會有創傷壓力症候群,而且其社交生活大受影響,會逐漸和外界隔離孤立。有婦女的子女經常目睹加害人跟蹤騷擾婦女,因而罹患很嚴重的憂鬱症,只要聽到摩托車發動的聲音,就會不斷的發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