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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底公佈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通過了多項保障被害人權益的法條。其中,從本會103年公佈的性侵害案件新聞資料分析中,發現將近一成的加害者公開散佈被害人個資,且透過網路無限散播,形成對被害人的網路霸凌,造成的傷害無遠弗屆。因此該法第13條之1與2的修訂,禁止任何人於媒體刊載被害者個資,希望能保護被害者個人隱私,有效遏止任何人惡意消費或中傷被害人的現象。

  另一方面,林美薰副執行長指出,兒童或智障者性侵案件不易起訴或定罪,常因其證詞可信度容易受到質疑,此類弱勢證人因認知、記憶與語言能力受限,若沒有專業的訊問人員,證詞容易受到汙染或誘導。現代婦女基金會林美薰婦執行長指出,過去沒有規範詢訊問人員必須受過訓練或偵審階段應由專業人員協助訊問,以致於此類案件證詞可信度低。這些弱勢被害人是證人,也往往是事發的唯一證據,犯罪現場就在他們的腦子裡,因此如何運用技巧幫助兒童證人回憶,把誘導降到最低,將是證詞可信度的關鍵。本次第15條之1、第17條的通過,是該法自施行起至今18年來對弱勢證人保護的一大突破。

  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洪錦芳秘書長也表示,司法詢問員需經一定時數與相關專業嚴謹訓練,避免兒童或心智障礙受害人因認知、語言、記憶等能力受限,或因加害人為熟識、繼親、近親之驚恐、脅迫等,使得證詞敘述不足或前後不一,以致不起訴或輕判,加害人未負其責,除未能落實司法正義,並將造成受害者身心多重創傷,影響其人格發展、價值觀、聲譽一生之久,不可漠視。


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洪錦芳秘書長說明司法詢問員的相關專業訓練必要性

  針對被害人在尋求協助的過程中遭遇專業體系不友善對待的二度傷害,台灣防暴聯盟秘書長廖書雯說,性侵害犯罪和其他犯罪不同,但性侵害犯罪的審判卻是困難的。性侵害案件有許多特殊的情境,然而受制於社會的刻板印象,司法人員對此類犯罪有非常多的迷思和性别歧視,使得被害者的特殊處境很容易被扭曲或誤解。例如被害人常被質疑為什麼不在第一時間報案,卻在發生數年後才揭露?為什麼被害人沒有明顯創傷,甚至事後還與加害人有連絡?為什麼被害人會重複受害? 這些歧視所造成的迷思不僅扭曲了被害人的證詞,審判過程更造成被害人的二度傷害。因此,為了處理這些根本問題,本次修法特別在第16條之 1、第16條之2與第17條第3款,確立了專家證人的制度,讓性侵害案件的專業能被帶入法庭,同時也禁止審判中性別歧視的言論,對打破性別刻板印象與迷思、保障被害人具有重大幫助與影響。


台灣防暴聯盟秘書長廖書雯說明性侵害犯罪與其他犯罪的不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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