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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遺憾:被害人保護令未通過

  本會董事王如玄律師表示,去年記者會公佈的性侵害案件新聞中,有7成加害人在案發後仍持續聯繫、騷擾被害者或家屬,這類加害者多與被害者熟識、雙方社交生活圈重疊,容易使被害者心生畏懼或再度受害。現行法令中被害人在訴訟期間所受保護並不週延,但遺憾的是本會提出的被害人保護令制度在修法中尚未通過,而是以附帶決議的方式要求衛生福利部、司法院及法務部一年內研擬反騷擾禁制令及相關救濟方式。此外,對於性侵害被害人缺乏訴訟地位的狀況,被害者不能自行閱卷,也不能獨立上訴等,在現行制度下被害人只是案件的證人、只是被調查的證據,對案件的進度一無所知,也無法積極參與。

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王如玄提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 有關被害人保護令制度、訴訟地位未竟的保護事項

  針對上述性侵害被害者的處境,現代婦女基金會提出未來性侵害防治的倡議方向,希望能擴大保護傘範圍,讓被害人免於三重傷害:

1.建立被害人保護令制度:
對於加害人後續的騷擾及散佈對被害人不利的訊息,應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增設保護令制度,禁止加害人對被害人的騷擾/通訊、散布個資或性別歧視言論,對於仍同住的案件應命加害人遷出被害人居所、遠離被害人出入的特定場所,並應有其他保護被害者安全或禁止性別歧視的言行。

2.提升性侵害被害人訴訟地位:
賦予被害人相當於被告在刑事訴訟法上的程序權利,增加資訊對等權、調查證據權、交互詰問權、辯論權與上訴權等。

3.培育專家證人/司法訊問員:
專家證人與司法訊問員制度為我國司法制度一大突破,但目前性侵害領域的專家證人及司法訊問員制度亟待建立,包含知能的訓練及人才庫的蒐集,希能呈現案件真實樣貌,協助法官做出公正判決。

4.提升司法人員的性別意識:
性侵害案件遭遇的迷思及刻板印象不易破除,司法系統必須增加相關課程,提升其性別意識,使性侵害案件進入司法程序能獲得友善對待,才能做出符合CEDAW公約精神與公平正義的判決。

現代婦女基金會副執行長林美薰、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王如玄、台灣防暴聯盟廖書雯秘書長、及中華育幼構身童關懷協會洪錦芳秘書長共同呼籲-給她保護傘,拒絶性侵三重傷害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後被害者的保護措施 

性侵害三重傷害

案例

本會倡議保護措施

修法結果

第一重傷害:
加害人持續騷擾恐嚇

許男性侵同居人女兒5百多次,被害人屢遭騷擾,最後被殺害。

第一重保護:
被害人保護令制度

未通過,但有附帶決議

第二重傷害:
專業體系的二度傷害

1.智能障礙被害人說詞反覆,相關證據不足。
2.龍王宗教性侵害案,被害人因宗教迷惑而連續遭性侵。
3. 被告律師以「那天穿這麼短的裙子就是要勾引被告」詰問被害人

第二重保護:
兒童智能障礙者 
司法訊問員制度 
專家證人制度 
禁止性別歧視詰問

通過
第15條之一
第17條
第16條之一
第16條之二

第三重傷害:
媒體、網友散布被害者個資或被害影像

1.李宗瑞性侵案,其偷拍影片遭媒體、網友在網路瘋狂散布
2. 歌手牙醫性侵女友案,加害者於網路公布前女友的名字、生理特徵、性愛習慣等特徵

第三重保護:
任何人不得揭露被害人個資

通過
第13條
第13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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