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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二連三的兒童性侵害案件以輕判收場,造成社會大眾及相關扶助團體大肆的撻伐與怒吼。現代婦女基金會長年協助受暴婦女的過程中,發現司法人員對性侵害專業的缺乏,才是造成太多的誤判與輕判的結果。因此對於相關事件的檢討,除了性侵害犯罪的修法工作勢在必行外,法官的專業素質也應該同時被要求提升。

 

近日在司法改革的聲浪中,我們看到司法貪瀆的現象,讓許多人民失望,畢竟司法是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而在性侵害案件中,司法更是許多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及家屬生命的最後寄託。有人說,在兒童性侵害被輕判的案件中,應該只是法官對加害人不忍心重刑制裁的結果。對此,我們深感不平,長年來司法機制對被告人權的重視已造成司法天平兩端的嚴重失衡,因為法界誰看到被害人人權?誰在乎過被害人家屬因訴訟而被關進無形的生活禁錮與活牢?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早已在民國八十八年時就提出修法,將『至使不能抗拒』的要件,改成『違反其意願』,但我們的司法官卻仍以被害人 『至使不能抗拒』為主要的判決依據。從接二連三的兒童性侵害案件中,判決觀點仍在於被害人抗拒要件,縱使三歲小孩表達拒絕,仍是以無法證明違反其意願而發回更審,顯示出法官真的缺乏對性侵害案件特質的認識。在統計資料中,性侵害案件超過六成以上是熟識者的犯罪,在兒童的性侵害案件更是如此。許多以兒童為主要性侵對象的加害人常是兒童身邊能夠接觸的對象,他們以兒童的年幼不會及不懂抗拒,只要以恐嚇威脅或利誘,不需太多肢體暴力就能輕易傷害兒童。兒童沒有拒絕的聲音,那是因為兒童不懂;表示不要,那已是兒童拒絕的最大反抗,沒有大肆的肢體反抗及受傷,那是年幼無力反抗!

 

除此,在一般成年性侵害案件中,法官亦缺乏性別意識,不了解女性面對性侵害案件的恐懼。司法的關注仍在於被害人有無大力反抗,有無嚴重身體傷害。被害人常被問當時你在作什麼?你為什麼不馬上離開?為什麼不大聲喊叫?為什麼不攻擊加害人?為什麼沒有立即報案等一連串質疑。從性別觀點來看,女性從小在傳統性別角色教育下,她不被訓練具有立即攻擊性或主動性,她如何積極反抗?甚至性侵害對女性的恐懼及污名化,都是讓女性對司法告訴的放棄與消音的主因。

 

本會長年致力於性侵害防治工作,自民國八十三年送交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至立法院,八十五年催生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通過,之後便陸續推動相關制度的落實,如民國八十四年成立受暴婦女訴訟扶助委員會、八十五年催生溫馨法庭、八十九年推動減少性侵害被害人重複陳述方案、九十年研討專家證人制度的修法工作等,希望能協助被害人順利度過刑事司法偵審程序。然而早在十年前,現代婦女基金會針對性侵害案件司法二度傷害的調查,許多性侵害受害者的律師都認為,司法體系除了缺乏保護受害者的軟硬體設備之外,司法人員更缺乏對性侵害議題的專業知識,使得受害者在法庭上必須負責舉證工作,並需要說服法官遭受性侵害的事實,而讓受害者必須不斷重述性侵害事件的細節內容,並承受二度的身心傷害,間接讓許多性侵害受害者怯步於司法正義之前。而勇敢面對司法的性侵害被害人,卻在法官缺乏性侵害專業的認識與訓練之下,而讓案件錯判或輕判。這樣的結果讓性侵害加害人更有恃無恐,為所欲為,不但無法得到強有力的打擊,更可能形成惡性循環,容許性侵害犯罪行為滋長。

 

最高法院近日對於幼童性侵害案件的判決依據雖已凝聚共識,我們仍然呼籲司法院應成立『性侵害專業法庭』,而本會目前也著手完成『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期望藉由提升性侵害被害人的訴訟地位,讓他們的聲音能被司法體制重視,唯有如此其司法權利才能夠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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