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合稱「兩公約」)為國際最重要之人權法典,亦為國際人權保障體系不可或缺之依據。據此,馬總統指示法務部推動「人權大步走計畫」,要求政府各單位檢討其主管法規中不符合兩公約之處,並限期兩年內改善。然而此項計畫對於廣大社會大眾人身安全問題的關注又置於何處?目前行政院組織法的推動與兩公約之落實更是環環相扣,因為政府對於組織的規劃在在顯露執政者對於業務推動與資源配置的思維。在現行政府二級單位的整併工作中,預計將現行掌管人身安全防治工作的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矮化成為衛生福利部之保護服務與社會救助司下之『綜合規劃科』、『成人保護科』、『暴力防治科』,此舉將嚴重簡化我國重要的人身安全防治工作。
在家庭暴力案件方面,九十八年度的家暴通報量已高達89,253件,案量之大值得大眾關心;若從對人身安全造成的危險程度來看,家庭暴力不僅僅是夫妻口角,更是攸關生命安全的治安問題。依據警政署之刑案統計,民國九十七年之故意殺人、重大傷害,乃至一般傷害罪、妨害自由等,屬於家庭成員間發生的案件約佔兩成左右(詳見附表)。尤其數起加害人縱火、引爆瓦斯、開車衝撞的家暴案件,更讓我們意識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不僅是其家人,更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與社會治安。
此外,國內性侵害案件通報數從九十四年度5,739件,到九十八年度的9,543件,每年以超過一成的比例增加。而根據研究顯示,性侵害案件有七至十倍的犯罪黑數,因此未通報或是未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尚不知還有多少?而除了隱藏在冰山下的犯罪黑數案件外,性侵害的終身再犯率更是除了竊盜及毒品犯罪外,其他刑案之首,而每年連續性犯罪加害人假釋出獄後再度犯案之事時有所聞,更引起社會大眾恐慌。
因此,先進國家甚至未開發國家都認為,家暴、性侵害、性騷擾等業務,應為國家重視的人權問題,甚至美、英、加等國更由司法部門作為人身安全業務的主要推動單位。反觀台灣,目前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在與司法院、法務部、衛生署、教育部等溝通協調時,其層級已然居於弱勢;倘若縮編成為「科」級,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不但資源更加減少,更遑論聯繫整合家暴防治網絡中的司法、警政、醫療、教育等體系。因此,本會主張家庭暴力與性暴力防治人力與預算規模,不僅不能縮編,更需因應性騷擾防治、人口販運工作的增加而擴大調整,設置「人身安全防治司」,隸屬於內政部,下設綜合規劃科、成人保護科、兒少保護科、防制輔導科、教育宣導科、暴力防治科等,並應專責與專業化。
馬總統、吳院長、江部長在您們提出落實兩公約,人權大步走的工作時,要落實人權保障工作,更應該重視人民對於人身安全的權力需求,請還給我們免於暴力恐懼的環境,請還給我們一個不被簡化的人身安全保護與防治的承諾!
故意殺人 |
重大傷害 |
一般傷害 |
妨害性自主 |
妨害自由 | |
93年 |
18.09% (153) |
16.39% (10) |
29.44% (1652) |
9.87% (257) |
16.11% (170) |
94年 |
18.99% (161) |
24.39% (10) |
27.93% (1763 |
11.47% (314) |
16.13% (255) |
95年 |
15.72% (138) |
12.20% (5) |
27.05% (2129) |
13.41% (388) |
13.15% (259) |
96年 |
19.88% (168) |
15.56% (7) |
26.38% (2534) |
12.16% (413) |
12.70% (360) |
97年 |
20.15% (159) |
13.33% (4) |
26.24% (2442) |
12.83% (427) |
12.71% (387) |
附表:93年至97年警察機關受理刑事犯罪案件屬「家庭成員」所犯之比率分析